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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文章
Technical articles本規程適用于測量環境X、Y輻射空氣比釋動能(吸收劑量)率的便攜式、移動式或
固定式儀器(以下簡稱空氣比釋動能率儀)的檢定、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驗。
X、y輻射的空氣比釋動能率范圍是30nGy/h~10uGy/h,輻射能量范圍為50keV~
1.5MeV(對可能用于測量核反應堆周圍的高能光子的儀器,其輻射能量范圍還包括
6MV的光子能量檢定點)。對使用電離電流、計數率或其他量的積分方法來測定并顯
示一定時間內的平均空氣比釋動能率的儀器,本規程同樣適用。
本規程不適用于測定環境X、Y輻射空氣比釋動能(累積量)儀器的檢定;也不適
用于熱釋光劑量計或其他無源測量裝置以及β輻射儀器的檢定。